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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学院健康、和谐、持续发展,根据《南京农业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党发【2011】6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凡属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全体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学生工作的研究和部署;
(三)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发展建设规划、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的改革和调整;
(四)机构设置、干部选拔任用、教职工聘任和考核、教职工晋级和职称评定;
(五)学院经费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研究生招生录取、党员发展、学生奖助贷勤勉;
(六)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九)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干部选拔层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二)学院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
(三)学院干部的考核评优及推荐;
(四)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一)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
(二)未列入预算,一次性申请、使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
(三)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的议事原则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院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形式主要有: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班子会等。
第十条 议事决策程序:
(一)决策流程为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人数(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方可讨论)、议题讨论、会议表决、决策实施、督促检查七个环节。
(二)关于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等项工作按规定组成由院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院务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实施。
(三)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励采取个人自荐和集体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各系建议,学院综合评价,作出决定意见。
(四)教职工职称评定则按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交业绩成果,由院学术委员会予以推荐,其他有公示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五)教学科研奖励工作,在深入听取院教代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领导班子提出初步意见,经全体教职工深入讨论后,确定执行方案。
(六)涉及教职工、学生的切身利益事项,坚持以师生为本,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一视同仁。
(七)经费管理坚决执行学校的财务政策,按照学校要求,学会经营,精打细算,花出效益。对大宗物品采购、实验室建设、装修等项目采取集体调研、集体论证等方式,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会议情况应以记录或纪要的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存档备查。记录和整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1、“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院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接受教职工学生监督。
2、院级“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3、“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4、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相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属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细则、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不遵守执行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等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院各系对照“三重一大”的制度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界限和决策会议形式,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严格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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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1日